2025-06-25 11:17 来源: 浏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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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1.《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 丧事承办人应当文明治丧,治丧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。
2.《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》第十一条 在城市和有条件的乡镇,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、火葬场及殡仪服务站内进行,禁止占道停尸治丧。
《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》第三条 城镇居民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、殡仪服务站(点)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公益性、自助式的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进行。
《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 办理丧事不得占用道路(含人行道)、居民住宅小区或者公共场所搭设灵棚;不得抛撒纸钱或者其他杂物污染环境、影响市容;不得妨碍他人工作和生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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